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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1. 序章。

在西班牙有俩种不同的办法去解决合作者之间引起的冲突,或是追索期间产生的债务。一种是司法程序而另外一种则是非司法程序。非司法程序最常见的是仲裁。

 

  1. 可应用的法律条款

在这些程序中,就像之前提到的可以分为司法程序跟非司法程序。

  • 非司法程序可应用以下法律:Ley 60/2003, de 23 de diciembre, reguladora del Arbitraje.
  • Ley Hipotecaria, aprobada el 8 de febrero de 1946 y su Reglamento, aprobado el 14 de febrero de 1947, en cuanto a la ejecución extrajudicial de las hipotecas sobre bienes inmuebles.
  • Ley de Hipoteca Mobiliaria y Prenda sin desplazamiento de la posesión, de 16 de diciembre de 1954.
  • Ley 28/1998, de 13 de julio, de Venta a Plazos de Bienes Muebles,
  • 司法程序:在这情况下,它的法律是Ley de Enjuiciamiento Civil, Ley 1/2000 de 7 de enero,

 

  1. 仲裁。

仲裁是除去司法程序的另一路线来完成解决纠纷的办法。仲裁员是一个公正的第三者,他会接受一些双方认可并同意他来处理的事务纠纷。双方在接受后也必须服从他所给出的判决。

他能处理的事件都是双方能自由裁定的案件。在这点上,才必须突出双方都必须事先同意接受对方的裁决。若是其中一方不同意,那么就无法继续改项目而是要通过另一司法程序或非司法程序来解决。

现在接下来我们来看下该系统的法律规划吧。

  • 仲裁合约:

为了让仲裁结果可以束缚双方,应当签订一份书面的条约并且指明双方在出现争执时会选择用仲裁的办法来解决。该系合同名为仲裁合约。

  • 仲裁指定。

在一般的情况下,仲裁的指定是双方的权利,但他们也可以吧这个权利转交给一个第三者。在西班牙,有专属的永久仲裁机构并且有着专属的条文来规划该机构的运作跟仲裁员的指定。

  • 仲裁的类型。

裁决可以是根据法律或是根据裁决者心中的公正理念。在第一个情况下,仲裁员必须是与法律相关人员,即是律师之类的,并且必须以法律的视角来解决。如果有三位以上的仲裁员,那么其中一位必须是律师。在第二种情况下,他的裁决不一定要是根据法律,而是更在乎其个人意见。所以这一类型的仲裁员并不一定要是律师。

仲裁的类型是由双方来决定,但如果双方没有决定的话,那么将会是公正理念的判决。所以如果希望他的判决是根据法律的话,那么他在仲裁合约中必须书面提出。

  • 仲裁的补贴

虽然仲裁比之司法程序会更快,但这同时也代表了它的费用更加的高昂。

仲裁员们的裁决会根据事先双方的选择来判决,而他们的费用中会包括了仲裁们的津贴工资,在某些情况,双方代表人的津贴,仲裁所的津贴跟其他一切与程序有关的支付。

  • 裁决的效应

裁决是一份由仲裁员下的判决,它有着跟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应。

与法院判决不同,它无法申请再审。只能提出因缺少某些重要环节而置某一方处于十分微弱的处境而申请无效。

如果某一方不尊重裁决,那么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的帮助,来强制执行裁决的内容。

  1. 民事司法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划了几种不同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权利宣示程序,执行程序跟特别程序。

4.1. 权利宣示程序:

 

权利宣示程序是指双方纠纷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比如说某一合同的解除,某些权利的存在,离婚的纠纷,债务的存在跟其的支付。

这种程序有俩个不同的途径,一种是普通程序,而另一种是口头程序。无论哪种都可用以债务的追讨,除了特殊的例子外,基本的差别仅仅在于在口头程序用于六千欧元以下的官司而普通程序则是六千欧元以上。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的程序给与的仅仅是法院作出的一个判决,指明了某人拥有的某些权力。为了能让这权利物质化需要申请执行。

4.1.1. 普通程序。

指定管辖:除了之前说到的六千欧元以上的案例,还有些特殊的例子比如说申请名誉案,隐私侵权案,推翻股东大会达成的条约。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或其他等等由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主要特征:虽然该程序主要部分是口述,但无论是起初的起诉跟后面的反驳诉讼都是书面的。必须有律师跟司法程序代理人的出席。无论是哪个下达的判决书都需要通知诉讼代理人。同时,诉讼代理人也是负责提交资料给司法机构的人。

主要程序:提出书写的诉讼要求,然后法官会决定是否接受。在接受的情况下,会将诉讼要求的复印件寄给被告人,使其能够在二十天内回复该诉讼要求。在回复后,双方都会应法官的邀请参加一次会面。

在会面中,法官首先会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达到共识。调解的文件有着一样的法律效应。其次,若没有达到一个共识,那么检查了诉讼的先决条件后,双方会提出证据来佐证自己所提出的要求。在这之后,会预定时间来开庭。

在庭审中,会对上交的证据做出检查并且给予双方最后的话语权。证据可以是各种法律接受的证据,比如说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等。

在庭审结束后,法官会在二十天内做出判决。同时,也有情况不需要开庭,比如说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改证据没有被接受,或者提交的证据只有书证。

费用:在判决书中,法官除了解决纠纷而已,也会决定谁应支付司法费用。这些费用基本是律师跟诉讼代理人的费用。在常见的情况,一般来说费用由败诉的一方出。

上诉:如果一方不接受判决可以提出二审申请。

持续时间:根据理论上来说,不应超过六个月。但是在实际上,却不是,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

 

4.1.2. 口头程序

管辖权:除了之前说到的六千欧元以下的,同时还应用于其他的案件 。比如说驱逐未付款租客,工程的暂停,申请推到某些摇摇欲坠的建筑物或其他等等。

特征:该程序基本上都是口述除去起诉纸是书面的外。当然,判决书也会是书面的。

主要程序:该类型程序由上诉开始,一个简单的书面申请注明了申请的事项。若法官接受会转交给被告人并且开庭。在这程序中美誉上诉反驳。

在庭审中,与普通程序相似。

上诉:同样可以申请二审除非金额低于3000.

期限:理论上是两月,但很可能超过六个月。

 

4.2. 执行程序。

4.2.1.执行程序的庭审。

管辖:执行程序只能用以下文件做基准来申请:

– 无法上诉的判决。

– 裁决书

– 司法认可的诉讼交易。

– 公证书内的商业合同。

–  汇票之类的商业债券

等等。

特征:在理论上,是一个十分快的程序。

主要程序:同样是由上诉申请开始,在申诉中需提交作为基准的文件。在检查了文件后,如果它是达到标准那么法官将会开展强行执行的措施。

只有在法律认可的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出反驳。如果不提出反驳,或被法官拒绝,会继续强行执行。最常见莫过于在付欠款的时候如果是对方不肯就会查封其物产。

上诉:可以提出二审。

期限: 在这种程序中是没有固定期限。

4.2.2 房产出押执行程序。

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它建立的标准是有一套房子抵押来换取贷款,或是其他物产。但在一般情况是不动产。其实,这个程序跟上面的执行程序大同小异。在这情况,执行程序不会强迫欠款人所有的财产,仅仅指向作为抵押的资产。如果欠款人不付欠款,那么将会拍卖其抵押的资产。

4.3.特殊程序。

4.3.1 债务索讨:

管辖权:只在讨回金额款项时可以启动。而且该欠款必须是已经到期并且已经数量化了。同时该欠款必须有书面证据来佐证它的存在。

特征:该程序的主要特征就是它的快速,效果跟在对方接到通知后但不肯支付欠款时有机会可以冻结对方的资金或扣押财物。

主要程序:程序是十分简单的。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由法官向欠款人索债。欠款人可以选择偿还,反驳或什么都不做。若是提出反驳,会转为普通的诉讼程序。如果被告人什么都不做,那么法官将会启动执行程序。如果拍卖财物的话,那么将会是公共拍卖。

欧盟债务追讨:

这是一个跟我们之前所说的程序类似的东西,不同的是在欧盟通用除去某些国家。

它的特征是:

只是应用于国际纠纷中。

一开始不需要提供任何文件。

即便是被告人提出反驳,也不会自动转换为普通的诉讼程序。

证券诉讼:

管辖:主要是索讨支票,本票,汇票上注明金额的程序。

程序:提出申请,然后法官通知被告人,令其还清债款。如果不肯偿还那么会冻结其财产。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并且是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反驳。

上诉:可以申请二审。

期限:一般是俩个月到三个月。

 

  1. 非司法程序

5.1:抵押诉讼的非司法程序。

如果我们用不动产去抵押而获得一笔贷款的话,那么我们的债权人就会有权利拍卖被抵押的物品,一旦我们无法继续偿还欠款。这个拍卖可以由法院进行也可以是通过公证员。

如果我们想通过公证员去完成该过程,那么在之前的公证书上必须要注明,并且在登记局登记。

5.2 动产抵押诉讼跟不需移动的物产抵押诉讼。

除了有不动产的抵押,同样也有物产的抵押。而且还有一种特殊的物产抵押,是不需要移动,原物主继续持有该物件。

在欠债人无法继续偿还欠款时,可以由法院或者公证员进行执行。与不动产一样,同样需要成书在公证书上并且登记。

在执行期间,公证员首先会通知欠款方,令其偿还。他可以选择偿还或者上交物品。如果他选择上交物品,那么将会拍卖该物品。

如果他不上交物品,那么根据情况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效应。而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拍买东西,即便他知道买家在很多情况可能得不到物品或者上诉到法院。而在不需要移动物产抵押的情况下,只能去申请法院的介入。

5.3分期付款的物品诉讼

如果欠款来自于买分期付款的物品时,或者是借给对方来购买该类商品,那么卖方有权获得该物品的拥有权如果买方不偿还欠款。

为此,会由公证员寄出通知,来要求对方偿还或者上交物品。

如果对方主动上交物品,那么公证员将开始拍卖除非卖方更想获得物品。

如果对方不肯主动上交也不付款,那么卖方只能通过司法程序上诉。

双方买卖的合同必须是书面的,但不一定要是公证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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